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的通知》,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以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
此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实行开户登记制度;二是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实行规模管理;三是简化出口核销、联网核查等业务操作,实行企业事后报告制度;四是对境内企业境外账户收支实施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此前,国家外汇局曾于2010年8月底决定,在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个省(市)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自当年10月1日起,试点期限为一年。试点仅三月即决定全面推行。 (卢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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