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对高管采取过错推定原则认定违法责任
晨报讯 证监会昨日发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归责原则等做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分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四类。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出对“董监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认定其行政违法责任。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若发行人、上市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法,监管方可以根据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职责等信息,推定其负有的责任。除非这些人能够证明自己已忠实、勤勉地履行了“保证”义务。
而对其它责任人员则仍将采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以掌握充分证据证明其确有过错为前提,不实行过错推定。
据介绍,从2007年至今,证监会对近600名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54名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采取了市场禁入措施,将7起信息披露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司法机关。
• 中国角型毛巾架行业运营态势与投资潜力研究报告(2018-2023)
• 中国直接挡轴市场深度研究及投资前景分析报告(2021-2023)
• 2018-2023年KTV专用触摸屏市场调研及发展前景分析报告
• 中国回流式高细度粉碎机市场深度调研与发展趋势预测报告(2018-2023)
• 2018-2023年中国原色瓦楞纸行业市场深度研究及发展策略预测报告
• 中国雪白深效精华液市场深度调研及战略研究报告(201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