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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规范分割出租并非禁止合租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0年12月27日   来源:新京报

  

官员称合理合租行为仍然受到保护,中低收入人群租房问题可借助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

据新华社电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一亮相,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什么要出台这部新规,是否如部分公众担心的那样会增加“蚁族”等中低收入群体租房难度?如何保证执行监管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姜万荣表示,规范分割出租行为有其现实意义,合理的合租行为仍然受到保护,中低收入人群租房问题可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

分割出租易致矛盾

姜万荣介绍说,实践中,出租人将房屋分割出租的情况比较突出,已经成为一个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集中的问题,因此考虑多方因素,在《办法》中作出了规范分割出租行为的规定。

我国对建筑安全有明确要求和规定,分割出租中的出租人擅自改变房屋构造结构,改变水、电、气线路等行为,实际上已经违反了现有规定和标准。此外,分割出租行为不仅因居住密度大而无法保障承租人的基本生活条件,还因承租人过度占用公共资源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容易导致矛盾和纠纷。

《办法》可能会增加部分租房者的租房难度。姜万荣表示,对分割出租行为进行规范,与群租或低收入人群住房租赁是两个问题。一是合理的合租行为仍然受到保护。《办法》旨在规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分割出租行为,对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合租行为并未禁止,承租人仍可在《办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适合自己的商品住房进行合租。

二是中低收入人群租房问题可通过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解决。目前,各地均以各种渠道拓宽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房源,确保租赁住房的供给稳定充足,惠及中低收入人群。中低收入人群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居住。

新政鼓励房屋出租

与原《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做出了诸多调整。姜万荣介绍说,比如体现了鼓励房屋出租的精神。《办法》第六条,将原来规定的九种不得出租情形,减少为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适用性质等四种情形。

再比如,贯彻对租赁当事人特别是承租人权利保护的原则。《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

另外,进一步明确了出租人的房屋维修及确保房屋安全、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等义务;明确对主管部门在加强租赁管理和提高服务水平方面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办法》还要求主管部门提高租赁服务水平,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建立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