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讯 (记者 李媛)上海新长征集团前董事长王妙兴贪污9700万一案昨在上海市二中院宣判。王妙兴因贪污罪、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三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
9700万元划入账外账
上海检察机关指控称,王妙兴利用担任上海长征镇党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以划转误入款等名义,陆续从新长征集团及他控制的长征镇政府所开设的集体经济账户中划转9700万元。该款项在新长征集团转制评估时,均未被列入评估资产。王妙兴还指使新长征集团财务人员,将这9700万元加上产生的利息,划入账外账户予以隐匿。
2006年,新长征集团完成第二次转制后,王妙兴仍将上述的9700万余元继续隐匿在账外账户中,由其个人控制,同时使用了其中部分款项。直到普陀区纪委调查新长征集团账册后,王妙兴才指示财务人员将这个账外账户及相关资产上交长征镇政府。同时,王妙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受贿600余万,担任公司领导职务侵占500余万。
该案于2008年11月12日由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昨日,法院判决王妙兴三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万元;贪污和职务侵占的资金全部发还新长征集体、长征镇政府等;受贿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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