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丽丽
2010年10月28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该法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
在审议中乌日图委员就指出:“到目前为止,在社会保险领域里还没有一部法律,只有几个条例,社会保险法算是第一部。所以,到今年底评价我们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否建立,如果缺了这方面的内容,是一个很大的缺陷。”
恰恰是由于这部法律的重要性,也使其面临的具体问题繁多而复杂。社会保险法草案从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至今已历时三年,前后四易其稿。社会保险法确立了一个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的总体框架,也对城乡统筹问题作出了方向性的规定,但仍不得不在诸多具体问题上采用授权方式留后制订。
正如乌日图委员所说,“目前唯一可以做到的,就是推动这部法律的出台,不要给下一步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形成障碍。”
费率是焦点
在社会保险法中,最牵动企业利益神经、与企业利益关系最为紧密的,就是有关费率标准和支付水平的问题。事实上,此前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各地追讨加班费的劳资纠纷大幅增加。
对此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的手段。该法第63条还规定,当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没有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针对具体的费率问题,范徐丽泰委员在常委会会议的审议中提醒说,“费率过高可能造成企业和职工缴费的负担过重,目前估计企业每个月要缴纳的社保费达到职工工资的20%~35%。该费率和日本的36%,以及北欧瑞典等发达国家较为接近,远远超过其他亚洲地区的费率。而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均GDP是日本的十四分之一,瑞典的二十分之一,过高的社保费会降低中国的整体竞争力。因此在决定费率时要考虑符合中国的国情,设定合理的缴费率,从而降低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认为,现在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确实不低,这是因为这个制度现在承担着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没有缴费这样一个沉重的历史包袱。但是最近六年以来,一直连续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水平,养老金的水平翻了一番。“随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我想各方面的社会保险意识会更加增强,参保的积极性会更高,那么更多的人参保也会进一步扩大基金规模,相应的负担也会有所减轻。”胡晓义说。
上海律协劳动法委员会副主任陆竞波认为,社会保险法短时期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但是这些成本并不是新增的,而是企业原本就应该承担的责任,只是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其履行责任。所以,守法企业的成本不会因此而增加,只有那些违法用工的企业会因此增加支出。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时天然乳品律师则关心社会保险法的执行情况,他认为,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些企业规避用工责任,社会保险缴纳以及发放弊端,欠缴甚至拒缴纳员工社会保险的问题比较突出,此前的劳动合同法中早已经明确规定此种行为属于违法,但一些企业并未因此而全部、全额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法要取得预期效果,还有待于相关职能部门能做到依法而行,严格执法,才能使得国家社会保险这一全民福利的落实,维护好社会公平公正。”时福茂说。
监管体制授权国务院
目前在中国社保基金征缴体制中,社会保险部门和税务部门都是征缴机构,至今也未能协调,因此只能在法律中规定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从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来看,存在着管办不分、自管自监的现象。人保部、卫生部、财政部分别管,存在重复交叉、互相扯皮、成本过高的情况。在草案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对此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新通过的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明晰了相关部门职责。
目前社会保险费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构分别征收的。按照1999年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是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由哪个机构征收。社会保险法规定保险费将实行统一征收,但实施步骤和具体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宋法棠委员认为,现在医保分别由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卫生部门管理、经办,是两套网络。从发展趋势来讲,两个网络必须合到一起。但是合到谁那里目前还没有解决,社会保险法第29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如果我是一个农民工,在农村参加了新农合,现在又到了城市的企业打工,在单位又参加职工保险,实际上这里可能会出现重复保险的情况。”在社会保险法草案讨论现场,不少委员都纷纷提出这一现象,而这关系到社会保险法所走的“路线”,是城乡统筹还是城乡分割?
李连宁委员说:“据一些非正式的统计,这样的重复率可能会达到四分之一以上。个别的地方,重复参保率更高。其导致的问题,不仅增加了投保人的负担(因为要交两份保险),而且政府也要做相应的配套,增加了政府负担与管理成本。”
周玉清委员从健全监督的角度建议,“第一,建议成立国务院直管的全国保险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组成可以由有关部门(包括前面讲的三个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组成。第二,建议成立全国社保经办中心,实行垂直管理,以健全内部管理和监控措施制度,规范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管理方法。”
对于这些实际问题,乌日图委员指出,由于现在我国社会保险主要险种的一些基本的制度模式和制度体制没有确定,对于现在一些不能解决的问题,要本着“不要给下一步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形成障碍”的原则,推动这部法律的出台。表决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对相关重要条款和制度明确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认为,社会保险法最大的意义就在于从大的法律层面把一些基本的制度确定下来了。
许浩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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