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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管理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10/27/2010 03:04:00   来源: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张朝晖

中国银监会已于9月27日颁布并实施《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合法、稳健运行。

《办法》规定,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融资性担保公司独立董事拟任人还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或担保方面的专业人士,并不得与拟任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利益冲突。而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所任职务的职责,熟悉任职公司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任职公司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对于办法颁布前已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银监会要求应当向监管部门重新确认其任职资格。不具备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但具备实际履职能力的,经监管部门考核认定后可以取得任职资格,具体认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