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意见》,规定从10月12日至2010年12月31日,海口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只能在海口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
《意见》还规定,海口市将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金融机构对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房的居民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等方面继续按有关政策予以优惠;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贷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按有关规定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缓发放购房贷款。
海口市还将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加强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按照有关规定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意见》规定,商品住房项目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应一次性申请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应一次性对外公布全部房源和每套商品住房价格,商品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
此外,海口市未来3年将建保障性住房46088套,建筑面积351.04万平方米,解决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记者王晖余)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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