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近日颁布《廉租住房配建实施办法》,要求在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按照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的5%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
办法规定,廉租房面积在50平方米内,产权归地方人民政府所有。对不宜配建廉租住房的,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可采取由开发建设单位异地建设或到指定地块购买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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