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发改委和财政部等六部门昨天印发《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根据预案,2010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确定为每市斤0.97元、粳稻为1.05元。
通知明确,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时间为2010年9月16日至2010年12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为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3月31日。
通知要求,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对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负总责,要按照本预案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委托收储企业严格执行收购质价政策,既不能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
根据安排,当市场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水平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要立即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严禁通过各种方式抬价或变相抬级抬价收购。
为稳定市场预期,通知还规定,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较多时,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可暂缓轮入,并按管理权限报批后适当延长轮换空库期。
此外,通知还强调,将严厉查处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虚报进度、“转圈粮”套取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取消企业的政策性粮油收储资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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