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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劳动者索加班费单位须帮忙举证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9/15/2010 09:12:00   来源:新闻晨报

  

□综合新华社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情况。这个总共18条的司法解释,于2010年9月14日施行。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这是《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作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对此规定解释说,对于企业返聘人员来说,如果企业职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完了退休手续,以后相关企业又返聘其到工作岗位重新工作的,那么返聘人员与所在单位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为返聘人员已经享有了社会保险和退休金等待遇。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者起诉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的案件大幅上升。《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为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个人、被挂靠的单位列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人民法院也将通过司法手段注重维护企业的生存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