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 证监会6日发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6号》,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取得QDII资格和外汇额度后,在外汇额度范围内,为境内客户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服务,投资海外证券市场。
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和要求,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活动。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作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特殊形式,也应当适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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