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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交部通知:海外务工安全防范需制度化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8/25/2010 00:32:0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8月20日,商务部、外交部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出紧急通知,各地政府需高度重视对外劳务合作工作,强化对外劳务合作监管。

近期发生的国际恐怖主义事件,以及新近香港游客在菲律宾遭劫持等安全事件,引起有关部门对境外务工人员安全情势的高度关注。

“近几年随着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快速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传统安全因素和非传统安全因素相互交织,国际恐怖势力活动日益猖獗,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商务部有关人员在解读规定时表示。

目前外交部网站上已列出26个高风险国家,提醒外出务工人员特别关注。《规定》要求,对于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合作,将实行从严管理。

“以前偶尔发生的安全事件,通常都是由主管的部领导、主管业务司局组成小组前去救急,一事一办。但近些年来由于安全事件的多发而变成常规事件,要把以前被动、应急的‘救火队’处理方式,变成日常工作的风险防范,这需要一套制度对风险从预防到处理做整体规定。”商务部跨国经营研究部主任邢厚媛对记者表示。

据商务部统计,今年1-7月我国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22.2万人,7月末在外各类劳务人员81.2万人,较上年同期减少0.3万人。

新的规定中,明确了商务部在境外安全风险防范中的职责,并详细规范了境外突发事件的应对程序。根据规定,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作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主体单位,需要在驻外使领馆的指导下处置。

如果发生突发事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是最直接的救助机构,按照流程,需要做好事发现场处置工作,及时救助伤员,向当地警方报警,并向驻外使领馆报告突发事件经过及原因初步判断、伤亡损失、已采取的措施等。同时,驻外使领馆负责提供必要领事保护,与驻在国政府主管部门交涉。

对于重大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必须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进行。

邢厚媛解释说,这种工作方式可以通过不同的信息渠道,既能对外协调,同时要跟当地的政府、军队甚至部落酋长打交道,所以在外交部的统一领导下,从协调力度,到组织救援都会更有效率。

此外,《规定》将企业负责人列为境外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并将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为企业考核的内容。

商务部有关人士在解读新规时表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企业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同时,各有关部门应指导企业将境外安全防范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列入企业和负责人考核的内容。

而对于在安全教育、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疏漏而频发安全事件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对于第一责任人,要审查是否按照规定的流程去做,包括有没有按照规定培训,有没有专人负责,有没有资金投入,救援及不及时,发生风险的时候指挥是否得当,都要严格审查有没有按规定办事。”邢厚媛说。

目前,各地相关主管部门开始对本地区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合作从严管理,由商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履行审核职责,公安部门履行对人员的提醒职责。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开展投资合作前,须聘请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细化境外安保方案,在开展业务时,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当地安全形势雇佣保安或武装警察,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防护水平。”商务部相关人士在解读规定时表示。

突发事件发生后,需首先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解决突发事件,企业安排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救助遇难人员。

“等事件解决了,再去追查发生风险的责任由谁承担,是刑事责任,还是领导责任。一旦涉及到重大司法案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等都会参与进来,就像国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那样去处理。”邢厚媛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