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春8月24日电 (记者褚晓亮)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吉林省物价局制定了《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和《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这一“规定”将从9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定”,操纵价格行为,最高可罚款100万元。
在“规定”中,对13种价格违法行为在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和处罚轻重幅度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按照“规定”,对串通涨价,通过限制产量或供应量,操纵价格的,对单位经营者最高处罚标准为55万至100万元罚款,个人经营者最高处罚标准为7万至10万元罚款。
此外,“规定”中还提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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