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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出台玉树灾区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8/05/2010 19:27:00   来源:一财网

  

国家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税总局8月5日联合发布通知称,对玉树地震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这份名为《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提出,自2010年4月14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10年初至2014年底,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对于灾区个人税收负担,意见规定,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恢复重建类税收,意见提出,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同时,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

另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关于促进就业类税收政策,意见明确,受灾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等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财政部明确,该通知所称“受灾地区”是指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称多、治多、杂多、囊谦、曲麻莱县和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等7个县的27个乡镇。意见所指的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