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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比例划定 股票上限升至20%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8/05/2010 17:08:00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5日电 中国保监会5日正式颁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这项保险法修订实施后的基础性规章的正式发布,标志着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比例有了明确的依据。

该办法细化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债、不动产、未上市股权等新的投资领域,整合并简化了保险资金投资比例,扩大了保险资产配置的弹性和空间,有利于改善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状况,促进保险资金投资收益增长。

同时,办法也明确规定了禁止投资的领域。如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高污染等企业股权和不动产,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以及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等。

在保险资金配置比例方面,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和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不动产的账面余额和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此次出台的保险资金运用办法,确立了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协作制衡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模式,确定了三方的基本职责和法律关系,构建了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分离的风控机制,明确了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各自职责,推动保险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严格落实责任主体。

新的办法确立保险资金运用托管制度。规定保险投资性资产实施第三方托管,确定托管资产的独立地位,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提高资金运作的规范度和透明度,进一步降低操作风险,防范道德风险,提升监管质量和效能。

此外,该办法规范运用风险管理工具。严格限制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强化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控,规定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据介绍,新出台的办法总结了多年来保险资金运用改革发展的成果,吸收了现行有关规定,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目的、运作模式、风险管控和监督管理。该办法将于2010年8月31日起正式实施。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保险法》第106条的规定,近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主席令,正式颁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保险法》修订实施后,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基础性规章,对规范保险资金运用,保障保险资金运用安全,维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防范保险业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办法》依据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系统总结了多年来保险资金运用改革发展的成果,吸收了现行有关规定,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目的、运作模式、风险管控和监督管理。《办法》共6章70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确立了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协作制衡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模式,确定了三方的基本职责和法律关系,构建了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分离的风控机制,明确了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各自职责,推动保险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严格落实责任主体。二是细化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依据修订后的《保险法》有关规定,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债、不动产、未上市股权等新的投资领域,整合并简化了保险资金投资比例,进一步扩大了保险资产配置的弹性和空间,有利于改善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状况,促进保险资金投资收益增长,支持保险市场稳健持续发展。三是确立保险资金运用托管制度。规定保险投资性资产实施第三方托管,确定托管资产的独立地位,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提高资金运作的规范度和透明度,进一步降低操作风险,防范道德风险,提升监管质量和效能。四是规范运用风险管理工具。严格限制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强化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控,《办法》规定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办法》兼顾保险资金运用的现实情况与未来需要,确保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并与有关法规共同构成较为完整的保险资金运用制度体系。(据保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