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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调价须经成本监审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8/03/2010 02:11:00   来源:东方早报

  

◆ 中央和地方制定定价成本监审商品目录,目录商品未经成本监审不得调价。

◆ 应对每一个经营者相关商品的成本进行监审。经营者众多的,可选取三个以上代表。

◆ 与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附属单位补助等六种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 制定价格前须公开定价成本监审结论书。

◆ 经营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最高可罚款100万。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法制办8月2日公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征求意见稿)》,向民众公开征求意见,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

严格核定垄断行业成本

目前我国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

《价格法》规定,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成本调查,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但在实践中,有关方面对如何核定垄断行业的社会平均成本、如何开展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认识不一致,特别是对哪些项目是不合理的支出存在分歧,对经营者不能形成有效的成本约束,进而使一些不合理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产业经营者不宜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行为目标。政府通过定价成本监审,严格核定经营者的成本,强化对垄断行业成本不合理上涨的约束。

成本监审商品列目录

征求意见稿规定,定价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商品,以中央和地方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为依据。列入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未经定价成本监审的,不得调整价格。

定价成本监审机关应在实施定价成本监审之前向有关经营者送达定价成本监审通知书。

定价成本监审机关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应对每一个经营者相关商品的成本进行监审。同种商品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三个以上有代表性的经营者进行成本监审。定价成本应当在被监审的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的基础上,汇总计算所有被监审经营者的平均成本,再根据相关规定对平均成本进行审核后确定。

六种费用不计入成本

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重点审核以下费用: (一)原材料费;(二)燃料和动力费;(三)职工薪酬;(四)固定资产折旧;(五)固定资产修理费;(六)销售费用;(七)管理费用;(八)财务费用。

六种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得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支出;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相关成本费用除外;与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生产经营支出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政府无偿投入及政府补贴、其他政府优惠政策给予补偿、社会无偿捐助的相冲减的费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附属单位支付的补助支出;各类捐赠、赞助、罚款、违约金等支出。

经营者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定价前公开监审结论书

征求意见稿规定,定价成本监审机关应当根据定价成本监审结果,制作定价成本监审结论书。定价成本监审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定价成本监审项目、依据、程序、主要内容;(二)对经营者成本调整情况及理由;(三)经营者定价成本核定表;(四)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十六条只有一句话:“定价成本监审结论书应当由定价机关在制定价格前向社会公布。”

定价成本监审机关及其监审工作人员应当为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定价成本监审工作中获得的有关资料用于政府制定价格以外的其他目的。

征求意见稿共分五章、二十四条,约2800字,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定价成本监审的范围和监审机关;二是定价成本监审的原则和内容;三是定价成本监审程序;四是定价成本监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公众可在9月1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发送至jgcb@chinalaw.gov.cn)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