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再发通知,进一步规范中央直属高等院校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明令各高校不得用《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收取代收费或服务性收费,不得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服务性收费,不得用税务发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代收费。
财政部要求,从2010年秋季入学开始,中央直属高等院校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收取教材费、体检费等代收费时,一律不得再使用《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而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向学生提供自愿有偿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接受社会捐赠款项,应按规定向捐赠方出具《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统一收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对于违反票据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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