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代丽丽)卫生部昨天公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全程监管医疗机构行为等原则,在新规中得以明确。
《规范》提出,设立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各省级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交易,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针对医药购销领域中出现的不正之风,《规范》对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对招标采购的标准和流程做出了必要的调整。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因在财政补偿、使用范围、配送供应等方面有相应要求,将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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