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发集团发出澄清公布,就诚如其招股书及2009年报所披露,厦门明发商业广场由明发集团与宝龙共同开发,自签署补充协议以来,宝龙曾要求明发集团加快落实分配项目的若干投资物业,惟明发集团对此并不同意,於2009年11月25日,宝龙向厦门仲裁委员会展开及提出对明发集团的仲裁申索,要求明发集团以宝龙为受益人,按随机分配结果执行向宝龙分配该等物业的所有权登记一事。
明发指,於2010年6月1日,厦门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国仲裁法及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就目标物业所有权登记作出及批准部分仲裁判决,据判决,第一为明发集团须於仲裁判决发出後10日内以执行以宝龙为受益人执行目标物业所有权登记,包括向相关政府部门及有关当局报送及呈交登记所需资料及材料,以及协助及促使转移及或转让目标物业的法定所有权予宝龙名下。
第二为,宝龙须於批准及发出目标物业的所有权证书後5日内,向明发集团支付补偿金额6,059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上述部分判决为有关目标事项的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明发指,已对有关事项采取高度关注,包括编制所有必要资料及材料以加快以宝龙为受益人的目标物业登记,计算转移及或转让目标物业的法定所有权予宝龙,而产生的应付税项开支及寻求专业意见(包括法律及会计意见),以及评估对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是否会因为有关事件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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