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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36条”政策力度更大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6/09/2010 15:54:00   来源:当代金融家

  

“新36条”政策力度更大

文/哈继铭

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相较于5年前的“非公经济36条”(简称“老36条”),“新36条”呈现出的态度更为积极、明确。

首先,范围更明确,态度更积极。“新36条”直接着眼于民间投资,范围更加明确。“新36条”对非公投资的态度从“允许”转为“鼓励和引导”,并出现两个新提法:“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针对性很强。

其次,开放新领域。“新36条”中民间资本可“非禁即入”,开放了石油天然气、金融业、保障性住房等3个新领域,并提出“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新36条”第一次明确界定了政府投资的范围,不涉及国家安全和有效配置的,都可由非政府来投资;提出“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放宽对金融机构持股比例的限制,对于民间资本感兴趣的小型金融机构,比如小额贷款公司、农村金融合作社、民间借贷的合法化等项目提供了指南;关于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政策性住房建设,部分铁路支线、干线建设、航空、核电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等长期行政垄断行业的准入,是鼓励民间资本的新突破。

第三,开放领域细分化、具体化。“新36条”民间投资的行业准入更加具体化,在六大领域一共18个行业提出“鼓励、引导和支持”,提出了细化到二级科目的领域。如民营资本参与交通铁路投资,有干线、专线和支线(领域)。再如金融业,“老36条”也提出吸引民营资本进入,但“新36条”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放宽民间资本对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比例限制,门槛降低。

第四,可操作性更强。“新36条”民间投资的行业准入更具针对性,在铁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做出了针对性强的政策规定。如在电力行业,明确提出民营企业可以通过独资、控股、参股三种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的建设;对于核电这样一个特殊的行业,还提出了民营企业可以参股建设;明确提出民间资本可以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进行油气勘探开发;民间资本可以参股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管道运输,设施以及网络建设等等。同时,在行业准入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操作性的政策要求,如民资进入未禁止行业,不得设置附加条件等。

与“老36条”相比,“新36条”的执行力度可能更大。

首先,政府执行“新36条”的决心更大,因为中国经济当前鼓励民间投资的紧迫性比颁布“老36条”时的2005年更高。中国经济2005年处于发展势头很好的状态,打开垄断行业准入门槛的紧迫性不高。而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经历了全球金融危机后处于恢复期,投资主要依靠房地产业与基建行业拉动,外资与私人投资势头明显弱于危机前,全要素生产率增长明显减速。这与危机以来中国经济中“国进民退”的趋势有着重要的关系。中国经济未来几年是否能够通过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来推动GDP增长,关键要看是否能够可以把“新36条”落到实处,真正推进“国退民进”。

其次,国家财政收入大幅超过预算,使政府有实力为鼓励民间投资提供优惠条件。政府希望引入私人投资的领域利润率较低,投资期限长,如何调动私人投资热情是决定政策最终效果的关键。政府今年14月财政收入增长迅速,远远超过预算中8%的预测,因此政府有财政实力提供优惠政策带动私人投资。

第三,激活民间资本在基建与保障房领域的作用对避免宏观经济出现大的波动意义重大。在房地产新政背景下,地方政府土地转让金收入可能降低,对地方基建项目的持续推进可能产生约束。如何制定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民间投资者三方都能接受的投资新格局对未来经济走向至关重要。

第四,垄断行业效率低下,预示着未来的改革红利巨大。研究显示,20022008年,国有垄断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增速则差强人意,远低于非国有垄断行业,显示出国有垄断行业效率低下的状况,如果未来实现“国退民进”,潜在的改善空间巨大。

(作者为中国国际金融公司首席经济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