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交强险因保险公司没有给保险标志而受罚,买商业险也遇到保险公司给张“内部解款单”充发票的行为,肖先生很是想不通。
市民肖贵贤买了摩托车交强险,因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星沙支公司没给标志,他骑摩托车在长沙汽车西站附近被交警查获并处罚。近日,他向本报反映这种“卖交强险不给标志”的做法。
未带交强险标志被交警处罚
“我真是冤呐!”肖先生告诉记者,今年4月16日在望城县星城镇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的投保点购买了摩托车交强险,保险员给了保险单,但并没有同时给他提供交强险标志。4月21日,肖先生骑着摩托车在西二环外办业务,遇上交警执法。尽管肖先生身上带了摩托车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单,但由于不能提供交强险标志,肖先生被处罚。
此时,才明白须带交强险标志的肖先生,急匆匆地赶到太平洋保险公司星沙支公司,拿到了摩托车交强险标志,但岳麓区交警大队并未因他的这一补救措施而改变此前作出的处罚决定。
没有给保险标志只因太忙?
对于因保险公司没有主动给予交强险标志,导致肖先生受处罚一事,太平洋财保公司星沙支公司相关负责人承认确实有不少投保的客户没有拿到摩托车交强险标志。她说,保险公司确实没有主动提供给客户,如果买保险的客户主动提出来就给了。她同时表示,如果客户还需要交强险标志,是可以给的。
太平洋财保公司负责长沙业务的负责人说,当时没有主动给交强险标志,主要是办理摩托车交强险的量太大,工作人员忙不过来。
记者从岳麓区交警大队第五中队得到的说法是:根据交通安全法,摩托车驾驶员须带上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及保险标志。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表示,“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因此,交强险标志必须由保险公司主动给。
“内部解款单”不能抵作发票
据了解,在他办理交强险的时候,保险员向他推荐了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交了100元的保险费后,肖先生得到了这张“内部解款单”。肖先生还向记者出示了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内部解款单”。
记者注意到,这张解款单上仅盖有太平洋财保公司星沙支公司业务管理部的印章,没有任何税务标志,根本不是发票。
针对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对于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给发票只给内部解款单的做法,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说,尽管给客户是内部解款单,但多个客户会有一个总发票,如果客户要报销,可以拿这个总发票的复印件出作证明。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给顾客办理商业保险,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一种商业行为,也应该主动地给每一位保户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而不是所谓内部解款单,否则不仅对保户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而且涉嫌违法。(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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