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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利控股须予披露交易收购物业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5/25/2010 19:50:00   来源:财华社

  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四日,买方(ExtraRichDevelopmentLimited,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LiSikChi)订立一项具约束力之临时协议,按代价40,000,000港元收购该物业。根据临时协议之条款,买方与卖方将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三日或之前就收购事项订立正式协议。收购事项已订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六日或之前完成。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之规定,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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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协议

  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四日,买方与卖方就收购该物业订立一项具约束力之临时协议。

  临时协议之条款概要

  订立日期: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四日

  卖方:LiSikChi(由其遗嘱执行人LiPatrickK进行)。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

  理查询後所知、得悉及相信,卖方为一名独立第三方。

  买方:ExtraRichDevelopmentLimited(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或其代名人。

  条款概要:根据临时协议之条款,买方将以代价40,000,000港元从卖方收购该物业。买方已於签订临时协议时支付初步按金现金2,000,000港元,并须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三日或之前在签订正式协议时支付进一步按金现金2,000,000港元。代价余额共36,000,000港元将於完成时以现金支付,而收购事项已订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六日或之前完成。

  该物业之地下及阁楼目前已经租出,有关租金为每月90,000港元(不包括管理费,其乃由租户支付),目前作五金店用途。租赁及其按金225,000港元将会於完成时转让予买方。租赁将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终止。该物业之一楼至八楼於完成时将以空置形式交吉

  该物业现时附有两份屋宇署命令。卖方同意,倘於完成前卖方未能遵守该两份命令,则卖方将向买方之律师存放300,000港元,用作支付买方须进行之工程以遵守该两份命令以达致屋宇署满意之程度。

  进行收购事项之理由及得益

  该物业为一幢位於香港九龙上海街656号之楼宇,地下及阁楼为店舖,一楼至八楼为住宅,总建筑面积约为7,300平方尺。该物业地下及阁楼目前之租金为每月90,000港元(即每年1,080,000港元,或租金回报率每年约2.7%)。该物业於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应占之税前及税後纯利分别为1,020,000港元及852,000港元,而该物业於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应占之税前及税後纯利分别为1,036,000港元及865,000港元。本集团将持有该物业作为投资用途。

  代价乃由买方与卖方经参考邻近地方之类似物业之市值後按公平原则磋商而厘定。随着近日香港经济反弹,预期该物业将会升值。董事认为收购事项乃本集团之投资良机,并相信本集团将会在该物业升值时受惠,而该物业亦会使本集团在香港之投资物业组合内容更加丰富,并为本集团提供稳定之收入来源。

  收购事项将会透过内部资源及╱或银行融资提供所需资金,本集团将进一步考虑及决定有关详情。

  董事认为,临时协议内之收购事项条款(包括代价)为一般商业条款,乃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

  一般资料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制造及买卖电子插座及连接器配件、物业投资以及证券投资。

  由於收购事项之一个或以上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之规定,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释义

  於本公布内,下列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收购事项」指买方根据临时协议之条款收购该物业;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永利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指收购事项之完成;

  「代价」指40,000,000港元;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该物业」指位於香港九龙上海街656号之整幢楼宇;

  「临时协议」指就收购事项而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四日订立之一项具约束力之临时买卖协议;

  「买方」指ExtraRichDevelopmentLimited,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或由其所指定之公司;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

  「卖方」指LiSikChi(由其遗嘱执行人LiPatrickK进行)。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得悉及相信,卖方为一名独立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