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刊发。
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一日收到其控股股东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的通知,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的通知,表示国资委同意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实行联合重组(「联合重组」)。联合重组後将新设立鞍钢集团公司(「鞍钢集团公司」),由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对鞍钢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将全资拥有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及攀钢集团。
联合重组完成之後,本公司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及直接控股股东(即国资委及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将不会发生改变。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目前的架构如下图所示:(图略)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股份」)将自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时二十三分起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暂停买卖,以待发布本公告。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恢复股份买卖。
於本公告日期,鞍钢集团公司尚未设立。本公司将於取得进一步资料时就联合重组的进展另行刊发公告。
本公司预计将尽快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企业融资部执行理事申请豁免遵守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第26条而可能引致须提出强制性全面收购建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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