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现作出充份安排以确定股东於选择日後收取本公司之公司通讯之语言版本及收取方式之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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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为响应环保及节省印刷及邮递费用,本公司已遵照上市规则第2.07A条及第2.07B条作出以下安排,以确定各股东就日後公司通讯所选择的收取方式(印刷本或电子方式)及语言版本(仅收取英文版;或仅收取中文版;或同时收取中、英文版)。
本公司建议股东选择收取本公司日後公司通讯的网上版本(定义见下文)。股东亦有权可随时透过股份登记分处预先给予本公司合理时间的书面通知,或电邮至tcl1070-ecom@hk.tricorglobal.com作出通知,以更改公司通讯的收取方式及╱或语言版本的选择。
建议安排
本公司将作出下列安排,以符合上市规则第2.07A及2.07B条之规定:
1.本公司向股东寄发日期为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五日的函件(「函件一」)连同已预付邮费(只适用於本港邮件)的回条(「回条」)(函件一及回条均以英文及中文编制),以便股东作出以下的选择:
(i)浏览日後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tclhk.com登载的公司通讯(「网上版本」),以代替收取印刷本,并收取公司通讯已在网站登载的通知信函;或
(ii)仅收取所有日後公司通讯的英文印刷本;或
(iii)仅收取所有日後公司通讯的中文印刷本;或
(iv)同时收取所有日後公司通讯的英文及中文印刷本。
2.倘回条於香港以外地区寄出,股东需贴上适当的邮票。倘本公司於函件一的日期起计28日内(即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三日前)尚未收到股东的回条或表示反对的回覆,及在股东另行透过本公司股份登记分处预先给予本公司合理时间的书面通知或电邮至tcl1070-ecom@hk.tricorglobal.com作出相反意向之通知前,股东将被视为已同意收取所有日後公司通讯的网上版本,而本公司日後仅将向有关股东寄发公司通讯已在本公司网站登载的通知信函印刷本。
3.就选择收取公司通讯印刷本的股东而言,本公司将向已作出选择的股东寄发其所选语言版本的公司通讯,除非及直至彼等透过股份登记分处预先给予本公司合理时间的书面通知或电邮至tcl1070-ecom@hk.tricorglobal.com作出通知,表示彼等欲收取公司通讯的另一(或两种)语言版本或以电子方式收取(透过本公司网站)。
4.按照上文所述安排寄出各公司通讯的印刷本时,所寄发的公司通讯将随附另一函件(「函件二」)连同已预付邮费(只适用於本港邮件)的申请表格(「申请表格」)(函件二及申请表格均以英文及中文编制),或印列於其显眼处,说明另一语言版本的公司通讯将可按要求提供,及股东可随时透过本公司股份登记分处预先给予本公司合理时间的书面通知或电邮至tcl1070-ecom@hk.tricorglobal.com作出通知,以更改公司通讯的收取方式及╱或语言版本的选择。倘申请表格於香港以外地区寄出,股东需贴上适当的邮票。
5.英文版及中文版之所有日後公司通讯将以可供阅览格式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tclhk.com登载。另外,所有该等公司通讯的中、英文版本亦将於寄予股东当日,或於上市规则或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日期以电子格式呈交联交所。
6.股份登记分处於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六时正)所提供热线电话为(852)29801333,股东可致电查询有关本公司於上文所述的建议安排。
7.函件一及函件二将提及两种语言版本的公司通讯将於本公司网站登载,以及本公司已提供电话查询服务。
释义
在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份登记分处」指本公司之股份登记香港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8号金钟汇中心26楼;
「本公司」指TCL多媒体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公司通讯」指按上市规则第1.01条的定义,本公司刊发或将予刊发以供其股东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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