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19日表示,下半年将就修改上市规则以接纳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建议展开第二轮咨询。
2014年8月,港交所公布《不同投票权架构概念文件》,就是否有必要修改港交所“同股同权”的上市规则进行初步的市场咨询。
概念文件的核心问题是,是否应该容许已在或有意在港交所上市的公司,采用给予若干人士与其持股量不成比例的投票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管治架构(不同投票权架构,“同股不同权”)。
港交所第一轮咨询总结报告显示,大部分专业团体、约一半的投资经理以及三分之一的上市公司,赞成在部分情况下接受“同股不同权”公司在香港上市。而对“同股不同权”持反对意见的主要为散户投资者及部分券商雇员。
咨询报告显示,市场意见倾向于未来“同股不同权”应当只限于部分新申请公司而不应成为一种普遍做法。同时,多数意见认为,集体诉讼机制并不是接纳不同股权结构企业上市的必要条件。
港交所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表示,不同投票权架构不应在所有情况下均适用。港交所正在考虑建议“一股一票”应视为常规,但某些公司应可在一定的情况及一定的限制下获许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港交所并不预期这样的架构将在香港变得普遍。
港交所表示,市场支持就修订上市规则以接纳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建议展开第二阶段咨询。港交所拟于2015年第三季度或第四季度初公布修改上市规则的建议草案并正式咨询市场。
港交所的上市规则目前坚持“同股同权”概念,即申请人及上市公司必须确保其股份的投票权与该等股份的股本权益成“合理比例”,即若两名股东在同一家公司持有相同的股本权益,其中一人不得较另一股东拥有更大的投票权。
2013年,阿里巴巴集团一度拟于港交所上市,因为坚持“同股不同权”架构而与港交所上市规则冲突被拒,阿里巴巴后于2014年转为在美国上市。这一事件在香港资本市场引起广泛讨论,也引发了港交所就“同股不同权”架构的市场咨询。
第一轮咨询报告透露,第二阶段的咨询文件还会讨论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作第二上市的事宜。此外,港交所也将咨询市场意见,是否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放宽目前对业务重心在大中华区的公司作第二上市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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