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外发布《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从额度管理、预算项目调整、省级发债主体及其转贷细节等方面予以明确。
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一般债务发行的新增一般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一般债务发行的置换一般债券(含为偿还2015年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发行的一般债券)。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告诉《经济日报》记者,从规模上来看,5000亿元新增一般债券和1万亿元置换一般债券,共计1.5万亿元在这一通知的约束之内。
办法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一般债券规模。一般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办法称,一般债券按市场化原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发行。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购买一般债券。
从预算科目来看,办法要求,对《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增设或调整有关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分类科目,完整反映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收入、安排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转贷等情况。
“这说明,对于债务管理的精细化,预算管理也相应进行调整和规范。以前较为笼统,现在分类管理后,专项债券纳入政府性基金,一般债券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中。因而,修改后更加准确合理。”白景明说。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说,“过去收支中不允许地方列赤字,现在被允许后,如何列也需要明确。”根据通知,使用新增一般债券资金的地方政府,在编制预算时,应将新增规模在收入合计线下“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反映。
从发行主体来看,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在新预算法中,发债的权限只到省一级。此次新规通过转贷,让省级政府把债务转给市县级政府。”张斌说,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说,省一级政府仍是发债主体,负责债券的发行和偿还。只不过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后,将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从“借债主体”变为“债权人”。因而,对市县级政府来说,其借债对象是省级政府,而非一般购买债券的投资者。
“地方债偿债压力大部分聚集在市县级,通过这种规范的转贷方式帮其筹集偿债资金,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整体偿债压力。”张斌说。事实上,转贷这个程序性做法已被普遍使用,比如此前中央代省级政府发债,也是运用的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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