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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0号,公布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9/14/2010 09:12:00   来源:商务部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40号
【发布日期】2010-06-28
【实施日期】2010-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 告

  2010 年 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8年12月2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和731822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12月23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存在倾销,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终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调查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自2010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和73182200。以上税则号仅供确定被调查进口产品范围参考之用。具体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碳钢紧固件(英文名称为Certain Iron or Steel Fasteners)。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包括木螺钉、自攻螺钉、螺钉和螺栓(无论是否带有螺母或垫圈,但不包括用于固定铁轨的螺钉以及杆径未超过6毫米的螺钉和螺栓)和垫圈。同时,被调查产品范围不包括螺母以及用于民用航空器维护和修理的紧固件。

  主要用途:碳钢紧固件是碳钢制的用于紧固连接的机械零件,应用范围包括汽车工业、电子产品、电子设备、机械设备、建筑及一般工业用途等。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  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  6.1%
  (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 & Co. KG)
  2  其他欧盟公司  26.0%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0年6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碳钢紧固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10年6月28日(含2010年6月28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0年6月29日起5年。

  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复审。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公告自2010年6月29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终裁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公平贸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