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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投资2亿购买西藏信托产品不符要求遭证监局警示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2/22/2015 17:41:3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4号)《关于对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下述行为:

  2013年3月,子公司新希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投资”)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托”)签订惠利二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设立2亿元的资金信托。2013年4月西藏信托与你公司关联方新希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置业”)签订惠利二号信托贷款合同,提供两亿元资金给新希望置业使用,1年期限届满后于2014年4月回款至新希望投资。上述投资完成后,你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14日、2013年10月29日召开第6届董事会第4次、5次会议,并通过董事会决议,对包括上述投资在内的总额为16亿的投资理财进行补充授权。

  上述决策程序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未有效发挥决策与监督作用。且根据董事会授权,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应当为保本型产品,但根据银监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上述惠利二号产品不应视为保本型产品。

  现根据《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并采取以下措施:

  1、认真查找原因,完善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决策程序及内控制度。明确从授权、执行、监督到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的控制程序,强化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和责任,改进公司投资理财的资金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2、披露所涉两份信托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对方、资金价格、资金最终使用者等信息。

  3、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告,于2015年3月12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经公司核实,上述决定书所涉的两份信托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一)新希望投资与西藏信托于2013年3月签订的《西藏信托-惠利2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1、合同对方: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2、信托资金的金额:资金总规模预计不超过人民2亿元。

  3、信托资金的用途:认购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股权投资、认购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投资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债券以及固定收益类产品等。

  4、信托期限:信托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信托设立之日起开始计算。

  5、信托利益:受益人的预期信托收益率为6.6%/年。

  6、资金最终使用者:合同未明确约定。

  (二)西藏信托与新希望置业于2013年4月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

  1、合同双方:新希望置业、西藏信托。

  2、贷款金额:西藏信托向新希望置业发放的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

  3、贷款用途:补充企业流动资金;未经西藏信托书面同意,新希望置业不得改变贷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新希望置业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以及禁止以贷款投入的项目、用途。

  4、贷款期限:12个月。

  5、贷款利率:按固定利率计算,利率为年利率6.6%。

  三、公司将按照四川证监局的要求,就函中提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制定整改计划,进一步完善投资理财业务内部决策程序及内控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在规定时间内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及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15-11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