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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医疗纠纷普遍存在医院管理失范问题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2/06/2013 09:09:39

     近10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不断发展,与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公民维权的意识也逐步增强,医患之间出现的争端日渐增多,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近年来,医疗纠纷申诉案件受理数量大幅增加。”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通过调研发现,“随着人们的健康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强化,开始寻求多层次的法律支持,对医疗行为的质疑和不满从口角之争升级到对簿公堂,医疗侵权诉讼的数量呈上升的趋势。西城检察院民行处2011年和2012年受理审查医疗侵权申诉案件各占当年收案的10%以上,均为2008和2009两年审查该类案件总数的三倍”。

    

     患方仍处医疗纠纷弱势地位

    

     通过调研曾经办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西城检察院的检察官发现,医学的专业性及医疗手段的复杂性使医患双方在就诊治疗方面明显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状态,“为了调整这种特殊关系,尽管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将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以倒置的方式转移到医疗机构一方,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损害责任确定为过错推定责任,但患者仍然负有对某些事实举证的责任。由此,我们发现,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患方仍处于弱势地位”。

    

     调研检察官介绍说,前来检察机关申诉的医疗纠纷案件都是患者(或家属)一方,“其中绝大多数都缺少相关的医学知识,也不掌握参与诉讼的法律规则和诉讼技巧,未能通过诉讼达到获得赔偿的目的”。

    

     “最简单的例子,在陈某起诉某医院的案件中,在写被告名称的时候用的是口头常用的说法,却没有到相关部门查证医院的正式名称,结果被法院驳回起诉。还有些申诉人不懂法律专业术语,如王某在诉讼中完全不理解‘质证’的含义,认为只有医院用证据说服了自己才叫质证,如果说服不了自己,这份证据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能被法院采信。这些错误认识都会影响申诉人有效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调研检察官举例说,另外比如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但由于缺乏收集和保存证据的意识,同时绝大多数患者家属没有尸检意识或不懂进行尸检有时间限制,导致医疗责任无法确定的现象在医疗诉讼中并不少见。

    

     例如在西城检察院办理的医疗纠纷中,孙某的儿子因病在某医院治疗后,回到家中进一步调养,不料半个月后孩子突然在家中摔倒死亡。巨大的悲痛使父母无法承受,却没有想到进行尸检。父母认为医院的治疗构成医疗事故,但最终由于无法确定孩子的死因而败诉。

    

     “此外,许多患者家属认为自己是医疗活动的亲历者,自己眼睛看到的就是证据,却没有固定证据的意识。”调研检察官告诉记者,诊疗初期,患者不可能在医院就诊时对医生的治疗过程和谈话进行录音、录像。纠纷产生后,医学会和法院以院方提交的病历作为主要证据进行核对、分析,“许多申诉人在案件审查阶段都提出病历记载与治疗时客观情况不符,但均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败诉后,申诉人心有不甘,难免怨天尤人,激化矛盾。这种现象的恶劣之处超出一案的成败,可能引发严重的公共信用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