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的依据,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目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申请人颁布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印制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批发、零售、零售(连锁)之分,其中经营方式为零售的只有一种格式,没有法人单位和非法人之分,但如果不加区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就会遇到一定难度。例如,在办理药品零售企业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过程中,药品监管部门依照《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后,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有关事项的变更时,工商部门却不给予办理。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主要是因为两个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的依据不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的依据是《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令,属部门规章范畴;工商部门办理的依据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属法规范畴。《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目前大多数药品零售企业均是个体工商户,所以出现了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能够变更,而工商部门不给予变更的现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属于经营药品的一种前置条件,为做好两部门的衔接工作,建议将经营方式为零售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法人企业格式和非法人格式。法人企业的格式可以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非法人的格式可以设经营者。
在办理变更时若是法人单位,可以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若是非法人单位,不能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因为对一个个体工商户来说,如果变更了负责人,药店的所有权也就发生了变化,属转让的性质,这是药品监管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有所区别。(新疆区博州食品药品监管局 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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