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券时报记者获悉,卫生部和商务部近期联合下发《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或与内地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置医疗机构。其中,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其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内地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办理;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工作交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上述规定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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