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美的风景在基层。基层,有无数可敬可爱的人和生动鲜活的事。只有沉下身心、走进基层,才能了解民意、体察民情,才能体验苦乐、收获感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中国医药报与新华健康在全国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走基层”大型系列报道活动。此次活动将通过深入挖掘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先进经验和积极探索,宣传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感人事迹,促进各地监管经验交流,推动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的发展,塑造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良好形象。
让我们随记者一起走向祖国各地,一同见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新发展、新进步。
10月25日走基层之科学监管。以健全的法制。图为韶关市局执法人员查封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假药。(图片由韶关市局提供)
科学发展成就辉煌
以健全的法制服务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这是今年8月23日,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
国庆节前夕,记者在与韶关市局副局长叶新年交谈中了解到,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到现在,根据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的打假联络制度,该局移交公安机关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销售假药案件大约有30宗。
近年来,全国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查处了大量的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案件,且追究违法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据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仅今年上半年,生产、销售假劣药案的收案数就比2011年全年的收案数高出69.88%。“这是因为以前刑法生产销售假药罪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要件难以认定,假药入刑一直是困扰药监、公安及检察机关的难题。”叶新年说。
据悉,从2009年开始,国家局牵头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推动出台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此基础上,国家局主动争取全国人大法工委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建议并促成了2011年2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认定假药犯罪必须有证据证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内容。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我们与公安机关建立了打假联络员制度,有法律武器,有制度保障,制售假药分子被追究刑责可谓水到渠成。”叶新年说。
近年来,特别是近3年来,我国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监管职能增加,立法程序增多,部委协调难度加大。其间,国家局积极推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修订;通过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等10部规章;完成了《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等20余部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为监管工作提供了及时有力的法律保障。据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已进入国务院法制办审核阶段,预计年内出台。
针对铬超标药用胶囊事件暴露出药用辅料生产和使用中存在的监管手段欠缺、标准不齐全、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不强等问题,今年8月2日,国家局发布了《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针对药品、医疗器械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国家局出台了《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
“这些年来,食品药品监管法制建设紧紧围绕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这一中心工作,努力解决监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服务。随着药品监管体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尽管出现了诸如职能与相关部门交叉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立法工作带来了一些困难,但我们始终立足监管实际,努力克服这些困难,不断健全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法制建设服务监管工作这一宗旨的实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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