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陕西省安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开遴选县区级中医院、妇幼保健院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的公告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指导意见》、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陕西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办法》和《安康市县区级中医院、妇幼保健院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安康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公开遴选安康市县区级中医院、妇幼保健院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范围:面向全省公开遴选药品配送企业。
二、配送区域:安康市辖区内县区所属中医院、妇幼保健院。
三、配送期限:与陕西省药品“三统一”招标采购周期相同,按照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规定执行。
四、申报条件:申请企业应为法人单位,经营范围应能涵盖《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和《2011年陕西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经营范围可不作要求),并符合《陕西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办法》的有关要求。同时,结合安康实际,申报企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市内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年药品销售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市外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年药品销售总额应超过1亿元人民币。(年药品销售总额以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
2. 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 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仓储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其中冷藏库不小于20立方米,药品储存能力必须能够满足县级医疗机构用药需求;
4. 具有覆盖配送范围的运输能力,配送车辆不少于7辆;
5. 配送网络能够覆盖配送服务区内的各级医疗机构;
6. 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记录;
7. 具有提供药品购销电子定单、配送信息服务的网络信息系统;
陕西省首次遴选出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区级综合医院承担“三统一”药品统一配送任务的16家企业及其在安康兼并、重组的子(分)公司不再参与此次遴选,原确定配送企业的资质及配送协议关系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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