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日,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为限制抗生素的滥用,近日,济宁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抗菌药物也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规定。
据介绍,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凭处方销售抗菌药物等处方药,配备职业药师开展药学技术服务,指导合理用药。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经营的药品。按兴奋剂管理的其他品种、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处方药等重点品种,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将处方留存备查,没有处方的,一律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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