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云南省关于规范药品中标生产企业药品供应和配送行为的通知
按照《2011年云南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省补充药品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的要求,保障我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及时供应和配送到位。对超出规定时限没有及时供应和配送的中标药品及药品生产企业,将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自基层医疗机构的采购订单向药品生产企业发出时,至120小时仍未能配送的到位的药品,由平台通知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约谈,并提醒其完成其药品的配送工作。
二、自平台通知后48小时仍未能配送的到位的药品,由平台向药品生产企业发出书面警告,督促药品生产企业尽快履行其供应和配送义务。
三、自书面警告发出后48小时仍未能配送的到位的药品,平台将暂停该品规在平台的交易资格,并报我省药招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
本通知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特此通知。
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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