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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长期无安全效期 或可借鉴西药评定法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8/23/2012 10:11:07

     

     

     目前,我国只对西药实行了有效期管理制度,而对中药饮片的效期管理一直没有制定相关的规定和标准。这种现象导致医药市场上流通的中药饮片外包装上均未标注有效期,这对百姓用药安全、有效是很不利的。

    

     无效期管理弊端多

    

     笔者认为,中药饮片长期处于无效期管理状况,存在以下弊端:

    

     1.不利于安全用药。由于我国对中药饮片标签上要标注有效期还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所以目前市场上流通的中药饮片,其外包装上均未标注有效期,以致许多人形成了中药饮片根本没有有效期的观念。由于国家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标准,长期以来,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凭借眼观、鼻闻、手摸、口尝等感官经验,用最原始的方法来判断中药饮片是否过期失效,但这种判断方式有很大的局限性,也缺乏通用的标准。因为,若等到肉眼看见已经虫蛀、霉变等现象才停止销售和使用,其饮片的内部可能早已经出现了变质和有效成分的降解,甚至产生了有害成分,其药效已经受到很大的影响,给安全用药带来隐患。

    

     2.成为基层监管盲点。中药饮片无有效期的问题,在流通和监管过程中一直是个盲点,我国的《药品管理法》第49条将过期失效的药品定为劣药,这条规定也只是对外包装上有注明失效期的西药(化学药品制剂)和中成药具有约束力,而对外包装上无需标注失效期的中药饮片来说就没有约束力,这让基层执法人员对已经变质失效的中药饮片缺乏直接的执法依据。

    

     3.造成群众维权难。目前,我国对中药饮片的“过期失效”在法规中没有一个具体的定义,生产企业的外包装上也根本不标注失效期,许多群众购买中药时,就看不出来该饮片是否已经过期,就算是购买到已经过期变质的中药饮片,要等到开袋使用后才发现。群众到相关部门投诉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据,给维权带来了很大的麻烦。现在我国大多数的包装食品均已经要求标注有效期,有些中药既是药品也是食品,例如:党参、当归、枸杞等,药食两用现象也要求中药饮片必需标注有效期。

    

     4.使不法商家有可乘之机。由于我国对西药制剂的有效期均已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而对中药饮片的效期管理却一直没有制定相关法规,药监执法人员就缺乏直接的执法依据,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生产出来的饮片,其标签或外包装上均不标注有效期,这些企业对生产时间较长实际上已经变质的中药饮片也不主动召回,经营企业为了减少损失,对一些实际上已经过期的中药饮片还在继续销售。

    

     5.不利中药产业发展。中药饮片长期处于无效期管理状况,不利于中药的现代化、科学化、国际化进程。西药相对中药来说,有良好的包装和严格的养护储存保管条件,同时实行了有效期管理以确保药品的疗效和使用安全。但是中药饮片的包装却不能够达到这样的要求,2004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中药饮片必须按照规定的包装销售。”目前,在市场中流通的中药饮片多数是采用塑料袋包装的方式销售,这种包装通常存在封闭不严、极易受到空气中细菌和微生物的侵袭和温湿度影响等弊端,再加上药材自身有着不同的成分和性质,有的含淀粉多,有的含糖分多,有的含大量的水分,有的性质不稳定等缺陷,更容易发生变质,故对袋装的中药饮片规定有效期更加重要。为使我国传统中药能够早日走向世界,应对袋装中药饮片严格制定储存期限,超过期限的必须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保证中药饮片在流通中的质量和使用环节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