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产经轻工日化电器通讯仪器机械冶金矿产建筑建材石油化工食品医药电子电工能源电力交通运输农业环保图片手机版
当前位置:中国市场调查网>产业>医药>  正文

卫生部印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8/20/2012 11:11:46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规财发〔20129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

    

     为规范和加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保障采购质量和采购价格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参照本规范,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廉洁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切实推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

    

     2012年8月7日

    

     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保障采购质量和采购价格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甲类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由卫生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均应当参加集中采购。配置包括新增购置、更新和以核心硬件更换为主的性能升级。

    

     第五条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本规范适用于参加集中采购活动的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医疗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供应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卫生部成立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卫生部分管部领导、规划财务司、直属机关党委、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和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部领导任组长。

    

     领导小组负责集中采购有关重大事项决策和相关事宜协调,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专家库,指导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提出工作建议报领导小组审议等。

    

     第九条卫生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部直属单位作为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承担具体集中采购工作。

    

     第十条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保障人力配备,提高工作人员专业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

    

     第三章当事人

    

     第十一条当事人是指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医疗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供应商。

    

     第十二条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是指受卫生部委托,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领导下,承担具体集中采购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集中采购工作;

    

     (二)制订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实施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编制集中采购工作相关文件;

    

     (四)与医疗机构签订集中采购委托协议;

    

     (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招标协议;

    

     (六)组织医疗机构与供应商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七)协调和处理相关询问、质疑和投诉;

    

     (八)负责集中采购工作相关资料归档和保存;

    

     (九)承办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参加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应当取得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并具备采购资金准备到位、资金来源符合国家规定、基础设施条件满足装机要求等条件。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与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签订采购委托协议,配合和监督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实施集中采购;

    

     (二)提交真实、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计划、资金筹措和基础设施等情况;

    

     (三)依据集中采购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但不得与供应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完成付款、装机等后续工作;

    

     (五)采购合同签订后,及时向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报送合同副本、设备配置清单和履约情况。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供应商是指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

    

     第十八条供应商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供应商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接受供应商资格审查并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关情况;

    

     (二)及时响应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医疗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与集中采购活动有关的正当要求,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