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多年的药品安全“黑名单”终于将在今年10月成行。昨日,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了解到,经过两个多月的征求意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日前正式面世。《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其政务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设置“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并由专人管理、及时更新。公布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
据了解,今年5月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发布了《规定》,开始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情形当中,《规定》增加了“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等情形。
公布事项将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营业地址、相关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公布期限为两年,期限届满,“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将转入“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为让药品安全“黑名单”真正与企业利益挂钩,《规定》指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办理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对照“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进行审查。对“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公布的违法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记入监管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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