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春节日渐临近,保健品市场空前活跃,但市场上鱼龙混杂,为了构建放心的消费环境,监管部门应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持市场秩序。但是,在新的指导性法规暂未出台的大背景下,执法人员在处罚保健食品相关违法行为时,该如何正确把握相关法规,成为困扰各地药监部门的一大难题。
监管要求高于普通食品
笔者认为,在对有关保健食品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首先要明确几个基本观念:
首先,保健食品的基本属性仍然属于食品的范畴,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之前,《食品安全法》的各项法律责任条款对于处理保健食品相关违法案件都适用。
其次,《食品安全法》第52条实际已经明确了国家对保健食品依法监管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实行严格监管”。也就是说,对保健食品的监管要求应高于普通食品。对普通商品实施监管的各项要求,无疑也适用于保健食品行业。
第三,要充分认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的异同点。在功能上,保健食品标示有特定保健功能,而普通食品不可以标示保健功能。在监管体制方面,国家对保健食品实行品种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全程监管,而不像普通食品那样实施分段监管。国务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在新的监管措施出台之前,原有的各项具体监管要求,只要与新法没有原则冲突的,应该继续有效。
留意两个许可的关系
对于无证生产和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4条规定进行处罚:除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外,还应并处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依据上述原则,执法人员在实践中应正确把握“无证生产行为”的范围,既包括未取得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也包括未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生产行政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
药监执法人员在查处无证生产违法行为时,必须注意卫生许可与药监许可两者之间的关系。目前,“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存在药监和卫生许可两种格式,二者均属于有效批件,相互之间不存在交叉与重复。卫生与药监的有效批件文号均可以在其基础数据库里查悉。如在数据库里无法查到,基本可以认定产品系假冒。
此外,还应注意的是,省级药监部门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情况相对复杂。原省级卫生部门的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超过有效期的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应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接受申请的省级药监部门审核后,作出是否同意其延期的许可意见。但是,目前各省级药监部门对于开展此项工作的要求不一,从而增加了查处此类违法案件的难度,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需要与有关地区监管部门加强沟通。
无证经营行为主要指未取得县级以上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而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鉴于工商部门已经对保健食品的流通许可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即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原则精神先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进行前置许可,因此,对于未经药监部门许可而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应依法查处。但要注意的是,原卫生部门对经营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在其有效期内应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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