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青海省卫生厅关于药房托管医院集中采购药品配送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
目前,我省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已进入医疗机构下达定单,企业配送阶段,非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已经启动。为做好集中采购药品配送工作,现就各级药房托管医院集中采购药品配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药房实行托管的医院,仍需履行对其托管药房的监管职责,各相关医院要保证托管药房所供药品,除按照有关规定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以外,全部为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
二、医院托管的药房视同医院药房,其中标药品的配送按照《青海省集中采购药物、一般医用耗材配送及货款支付暂行规定》执行。
三、托管药房经营者购进集中采购药品,要通过省药品采购平台下达订单位,从中标企业委托配送的经营企业购进,其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采购价格必须与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一致。如托管药房经营者取得中标企业的配送委托,则可通过省药品采购平台,直接从中标企业购进其委托配送的药品。
四、托管药房经营者购进集中采购的国家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在验收入库之日起15日内,要将基本药物货款转付至省药品采购中心基本药物集中支付专用账户。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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