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安排,中心于2011年10月26日正式开放网上选配送系统,允许中标企业和经营企业按照已经递交的药品购销合同、委托配送函,进行网上维护配送关系。现全省基本药物统一采购工作已正式启动,为保证中标药品按照已建立的配送关系及时进行配送,经研究决定,于2011年11月21日关闭网上选配送功能,正式确立网上采购配送关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配送关系确立,视同签订采购合同。
由于网上配送关系的建立,是通过中标企业选择,配送企业确认方可建立,双方均通过唯一的账户、密码进行网上操作。因此,一旦网上配送关系确立,即可认为双方确定了委托配送关系,请各配送企业严格按照网上建立的配送关系及时进行药品配送。如配送不及时或不配送,视为违约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执行期需调整配送关系,要向省采购中心提出申请。
因操作失误或采购执行期间确实不能完成配送的,请相关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企业公章,递交至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由中心核实后,按规定程序统一修改。
三、已确立的配送关系,适用于非基层医疗机构。
由于新的采购交易系统的配送关系是按照县(市、区)的区域划定的,因此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采购不再单独开放选配送系统。已确立的基层医疗机构网上采购配送关系适用于非基层医疗机构,非基层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系统中已确立的配送关系选择配送商。
特此通知。
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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