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购用超常
预警干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直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市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
根据《南京市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宁卫药[2011]5号)和《2011年南京市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购用行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市卫生局制定了《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购用超常预警干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临床药品购用监管。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临床药品采购、配送、使用全过程管理,建立科学的考核与奖惩激励机制,将药品规范采购、合理使用与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挂钩。
二、全面落实医院药事管理规定。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医院药事管理组织,完善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药物临床应用疗效评估和处方、医嘱点评,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三、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临床药品超常购用预警干预具体措施,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凡出现购用超常的药品,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隐情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各单位制定的具体措施于2011年12月20日前报市卫生局药事处。联系人:张 翀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抄送:市纪委,省卫生厅,市药监局、市医保中心
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购用超常
预警干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行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市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药监局联合下发的《南京市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宁卫药[2011]5号)和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相继印发的《2011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等规定,建立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购用超常预警干预机制,对采购、使用过程中出现超常的药品实行“警告、限量采购、暂停采购、关闭目录”的预警干预办法。其流程:约谈违规的药品供应企业并提出警告;对区县药品采购中心和医疗机构下达限量采购指标;1个月内无明显改善者暂停该产品采购,期限3个月,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及临床需求,由市卫生局确定是否重新开放采购目录。经查实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将直接关闭该产品采购目录,并交有关部门查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按预警干预暂行办法处理:
(一)采购量超常的。超常是指某种药品连续三个月采购量处于排名前五位,特别是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同时经专家论证存在不合理、不规范应用行为的。
(二)经调查、分析、论证,某种药品普遍存在扩大适应症、应用不符合临床规范,或有违规滥用行为的。
(三)配送不及时,经常出现断供或不供现象影响临床使用的。
(四)药品临床应用中频繁出现不良反应并经相关部门核查属实存在安全风险的。
(五)有举报、投诉、媒体报道存在临床促销等违规行为并经核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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