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区、市)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药品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赣府厅发〔2010〕75号)精神,我省2011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已基本完成,中标结果已经省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全省11个设区市、100个县(市、区)所有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见附件1)
二、采购目录
《2011年度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中标结果(第一批)》(见附件2)。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仍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三、采购方式
通过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www.jxyycg.cn)或江西省卫生厅网站(www.jxwst.gov.cn的医药采购)进行网上采购。
四、采购时间
(一)采购过渡时间:2011年9月30日至10月31日。
(二)正式执行网上采购时间:自2011年11月1日起。
原库存药品可延续使用至2011年10月31日,库存药品中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与新一轮中标药品完全相同的,按照新的中标价销售。
五、采购要求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做好过渡期各项准备工作。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目录遴选工作,配备好网上采购的设备和人员,在采购过渡期内完成清库、调价、购进中标品种等准备工作;
2、签订购销合同委托协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2011年10月20日之前完成与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书,并明确本单位所需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等;
3、严格执行网上采购。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自2011年11月1日开始,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网上采购国家基本药物中标药品,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执行时间;
(二)中标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要在采购过渡期内完成各设区市委托配送企业的选择、确认工作,对中标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按购销合同保证供货,已确认中标的药品,自确认之日起至采购周期结束不得自行弃标,和无不可预见因素不供货;要按公布的中标品种目录所注明的产品质量、剂型、规格和价格供应合格的药品;不得自行涨价和变更包装、规格销售。
(三)药品配送企业
药品配送企业要按公布中标品种目录所注明的产品质量、剂型、规格和价格供应合格的药品,不得自行涨价和变更包装、规格进行销售;要保证所配送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不论采购人路程远近及采购药品数量和金额多少,均应按承诺保证配送。
六、监督管理
国家基本药物网上药品采购实行分级监督管理,省、市、县三级药品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各单位实施网上药品采购的监督管理。
(一)健全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管制度,定期对本辖区网上药品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每年省级监督机构要开展2次以上督查,市级监督机构要开展4次以上督查,县级监督机构要开展6次以上督查。
(二)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采购中标药品、生产企业供应、经营企业配送中标药品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对因生产经营企业的原因,不供货、不足额供货或不按时供货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的,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列入不良企业记录名单,严重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我省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三)对药品集中采购过程进行动态监督,准确掌握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和使用情况,每个季度各县级监督机构要定期将本辖区网上采购执行情况上报所属设区市监督机构,各设区市监督机构要将本市网上采购执行情况上报省药品招标采购监督小组。
(四)坚决查处在网上集中采购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
请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此通知及时转发给各有关部门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附件:
1、江西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2、2011年度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中标结果(第一批),详情请查看近期中标结果。
江西省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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