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做好我省基本药物采购及配送工作,确保基本药物及时配送到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1〕25号),现就基本药物配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标生产企业对中标药品的质量、价格、供应和配送负总责,可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
二、药品配送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应资质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具有相应物流管理和配送能力。
三、中标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以县(市、区)为基本配送单元,在同一配送单元,同一中标品规只能选择一个配送企业;
(二)在同一配送单元,中标生产企业可以把本企业所有中标的品种委托给一个配送企业,也可按品规分别确定不同的配送企业;
(三)选择配送企业要结合配送区域实际,根据配送企业的实际配送能力和业务范围综合考虑;
四、中标生产企业要与所选定的配送企业签署委托配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守省卫生厅和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监管。配送企业的相关资质材料报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审核备案,配送协议、配送承诺书等资料报送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备案。
五、配送企业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送货,并提供相关伴随服务。急救药品原则上在4小时内配送到位,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六、配送关系一经确定,要保持相对稳定。对于不能及时配送的经营企业,中标生产企业要采取措施或更换配送企业。情节严重的,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可以按有关规定取消中标企业资格。中标企业变更配送企业的,要提前30天向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申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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