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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有无药品交易资质引争议 交易监管现真空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6月27日   来源:华夏时报

     近日,以低价著称的淘宝店将药店开到网上引发了争议。

    

     6月20日,B2C平台淘宝商城宣布试水医药行业,淘宝商城医药馆同时上线。上海复美大药房、北京金象大药房、杭州九洲大药房、江西开心人大药房以及云南白药大药房5家医药公司作为首批合作伙伴集体进驻淘宝商城。

    

     争议的焦点在于,药品作为特殊的商品,而淘宝网没有药品交易资质,一旦形成交易涉嫌违规。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记者展开了调查。

    

     淘宝疑似“无证”卖药

    

     “淘宝也找我们谈过,希望我们也加入这个平台,但是考虑到在平台交易可能有风险问题,我们这次并没有加入淘宝网。”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这位负责人,其所在的公司既拥有国家药监局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也拥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

    

     而上述负责人所谈到的风险问题正是被广泛讨论且具争议的问题——为网上药店提供平台的淘宝商城只取得了国家药监局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并不具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也就是说,淘宝商城不具备合“规”的交易身份。而这两个资格证恰为其合作伙伴所有。根据国家药监局官网上的资料显示,第一批与淘宝商城医药馆合作的5家公司均拥有网上药店与实体药房,也较早获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拥有在网上销售非处方药的资质。

    

     那么,依托淘宝商城这个平台进行的交易这种模式是否真的违规?

    

     随后,本报记者点开淘宝商城医药馆的页面。页面显示,进入淘宝商城医药馆的正是上述5家网上药店。点开具体商品后,记者发现,与购买普通商品有所区别的是,在选择完数量之后,原本“付款”按钮被“到网上药店购买”替代,点击以后,便进入到另一个页面,交易模式与在淘宝网上购买普通商品并无区别。不过仔细注意的话,这个页面尽管与淘宝很类似,但是网址则是以“tmall”打头的合作伙伴的网址。

    

     对此,药房网CEO秦国良表示,淘宝取得药品信息发布证书,在网上发布药品信息是没有问题的,但网页药品不可有购物车,有购物车就是违规。目前,淘宝采用的是类似购物车的东西,到网上药店购买,是否违法就看是否按照购物车计算了。不过,作为首批与淘宝网合作的商家之一——上海复美大药房总经理吴壹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没有用购物车。

    

     网上药店监管现“真空”

    

     就该争议,淘宝网公关经理颜乔对本报记者回应说,淘宝商城不是交易的平台,只是药品发布、展示的平台。在淘宝网上需要购买之时,在按下“到网上药店购买”按钮以后会自动跳转到合作药店自己的网站上进行交易。最终的交易是在合作药店的网上平台进行的,与淘宝网无关。“尽管操作页面与淘宝网的界面相似,但这其实是合作药店方的二级域名。”

    

     “淘宝网只是信息发布的平台。”吴壹建告诉本报记者,尽管从表面上看,操作模式很像在淘宝网上进行交易,但是实际上,淘宝网专门为合作药房开发了一个二级域名,在按下了“到网上药店购买”按钮以后,虽然前台在淘宝网,但是后台操作是在合作药店进行的,这包括物流配送等等。

    

     淘宝商城医药馆中一家合作药房的负责人则称,如何定性淘宝这件事还是件新鲜事,我们业内也不知道该如何界定。

    

     “判断是否违规所依据的是《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然而这个《规定》是在2005年所颁布的,5年以后,很多东西都已经变化了。”旨在打造“医药淘宝”,国内首家B2C医药企业八百方医药健康网的总经理廖光会对本报记者表示,为了保证药品销售的安全性,主要是针对药店进行网上销售所制定的规则,当时的规则制定者一定无法预计到网上交易平台的兴起,因此这部分的监管尚处于缺失状态。

    

     “淘宝这种做法是合情合理不合‘规’的。”廖光会认为,药店电子交易平台没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是埋在发展路途的一个地雷,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

    

     秦国良这样给淘宝网支招,为避免可能存在的麻烦,淘宝网最好收购一家具备交易资格的药企,这样双证齐全,可以进一步发展医网电子商务。

    

     颜乔则透露,上述做法已经得到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认可。

    

     本报记者致电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希望进行核实,被告知采访必须通过办公室,该局办公室一位汪(音)姓人士要求记者发送采访函,最后以邮件方式回复表示需确认记者身份婉拒采访。截止到记者发稿之时,该办公室电话便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同时,本报记者还致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处要求就此事采访,新闻处人士要求发函转交相关业务部门,但是截止到记者发稿之时尚未收到回复。(周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