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成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第三军医大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满足市场需求,鼓励创新,提高用药水平,特对《重庆药品交易所电子挂牌交易细则》第九条确定代表品及入市价作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卫生局(代章)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重庆药品交易所
药品电子挂牌交易细则补充规定
一、入市价计算方式
重庆药品交易所2010年9月采集卫生部数据时点前,在原采集数据省(区、市)范围内未采集到中标价,且在《重庆药品交易所电子挂牌交易细则》第九条中属于无代表品并采用系数方式计算入市价的品规,可采用如下方式制定入市价:
(一)卖方会员申报挂牌时,在重庆药品交易所原采集数据省(区、市)范围内已公布执行新中标价的。
重庆药品交易所2010年9月采集卫生部数据时点后,在原采集数据省(区、市)范围内已公布执行新中标价的,可以采用其全部新中标价按《重庆药品交易所电子挂牌交易细则》第九条规定重新计算入市价,新计算入市价不得高于该品规挂牌时点前6个月重庆范围公立医疗机构的实际最低采购价。
(二)卖方会员申报挂牌时在重庆药品交易所原采集数据省(区、市)范围内没有公布执行新中标价的,按以下方法计算临时入市价,可以进入《重点监控品种目录》挂牌。
1.在重庆药品交易所原采集数据省(区、市)范围外的其他省(区、市)已公布执行的最近一次中标价,可以采用其全部中标价并按《重庆药品交易所电子挂牌交易细则》第九条规定计算临时入市价。
2.卖方会员申报挂牌时在全国所有省(区、市)均未公布执行中标价的品规,可由企业自主申报挂牌价作为临时入市价,企业申报挂牌价不得高于该品规零售价扣除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差价率或差价额后的价格。
3.临时入市价按就低原则,即不得高于该品规挂牌时点前6个月重庆市范围内公立医疗机构的实际最低采购价,同时不得高于该品规挂牌时点前6个月销往重庆地区实际最低出厂价的120%。
二、卖方会员需提供的材料明细
适用本补充规定的品规,除具备《重庆药品交易所电子挂牌交易细则》挂牌品规合法资质材料外,卖方会员申报挂牌或者申报再确认时,还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申报品规前6个月在重庆范围公立医疗机构的实际最低采购价;
(二)申报品规全国所有省(区、市)已公布执行的最近一次中标价;
(三)进入《重点监控品种目录》的品规需提供前6个月在重庆范围内销售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每月一份)。
三、《重点监控品种目录》的监控与调整
重庆药品交易所对进入《重点监控品种目录》挂牌品规的临时入市价按下列方式进行跟踪监控调整:
(一)每季度次月5日前,卖方会员将《重点监控品种目录》挂牌品规上季度末前在全国所有省(区、市)公布执行的中标价、重庆范围公立医疗机构前6个月的实际最低采购价和销往重庆范围前6个月的实际出厂价申报重庆药品交易所,经核实后按照本规定对临时入市价进行再确认或调整。
(二)卖方会员逾期未对临时入市价申报再确认或调整的,重庆药品交易所将暂停该品规挂牌;临时入市价调整时符合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重新计算入市价进入正常挂牌,不再纳入《重点监控品种目录》跟踪监控。如新制定的入市价高于原临时入市价,则以原临时入市价为准。
(三)重庆药品交易所定期公示《重点监控品种目录》挂牌品规交易的买方名称、卖方名称、交易数量及金额,临时入市价跟踪调整等信息,并报送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卖方会员对递交材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性负责。经查实瞒报材料的,企业将被列入重庆药品交易所不诚信黑名单,取消该品规在重庆药品交易所的挂牌,且一年内不再接受该品规的挂牌申请;提交虚假材料的,将按照重庆药品交易所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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