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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药监局关于转发加强尼美舒利口服制剂使用管理的通知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5月25日   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意社5月25日讯 

     各分局,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控制药品使用风险,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尼美舒利口服制剂使用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209号)。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的实际提出下列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应认真对照国家局文件中附件的内容,修订本企业生产的尼美舒利口服制剂说明书,按照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的申报程序到我局备案,并按修订的说明书自行变更标签,说明书和标签未做修订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同时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主动跟踪尼美舒利口服制剂临床应用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药监部门报告。

    

     二、各分局请将此文件尽快转发至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求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文件要求,按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使用,禁止12岁以下儿童使用;加大检查力度,药品经营企业对未更换标签的药品要及时收回;对已采购的未更换标签的药品要按原渠道退回,不能按原渠道退回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并做好记录,以加强该类药品的使用管理,确保使用安全;同时督促有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强该类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按程序规定上报不良反应监测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转发加强尼美舒利口服制剂使用管理的通知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