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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医疗机构严禁随意加价售药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2月25日   来源:新华网

  生意社2月25日讯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面向社会对《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办法》规定,医疗机构不执行药品统一价格,随意加价销售的行为,将给予主要负责人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办法规定,药品中标生产企业禁止出现不按合同约定品规供货;不按约定时限、地点、价格供货,擅自停止供货等行为,否则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违规企业所涉及的品规中标资格,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禁止该企业两年内进入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市场。

   

  医疗机构出现未执行药品统一价格,随意加价销售;未实行明码标价,未向患者提供药品价格查询服务;未在显著位置公示药品价格和物价部门监督电话等行为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同时,医务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在临床用药过程中,收受企业或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按照相关要求开具处方;不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引起医患矛盾和纠纷等行为,由所在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由有关部门吊销行医资格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