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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010年执业药师立法的着力点 突破点 争论点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1月24日   来源:《中国医药报》

  生意社1月24日讯 2000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启动了执业药师立法的基础调研工作。此后的10年间,有关部门、有关人士为尽快建立“执业药师法”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虽然目前“执业药师法”仍未制定,但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根据调研结果,正在不断完善关于执业药师执业的一些规定,使执业药师担负起为广大群众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用药把关的重任。本刊特邀请中国执业药师协会专家丁晋垣先生撰文,对2000~2010年10年间执业药师立法的着力点、突破点、争论点进行总结与回顾,以飨读者。我们也希望关注执业药师立法的业内人士积极献计献策,对执业药师立法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宝贵意见,以便争取“执业药师法”尽快制定。

   

    八大着力点

   

  ——提高并严格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条件 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本科以上,以及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药师助理证书后在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中从事药学技术工作满两年的,可以直接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对于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本科以上者,取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前毕业后药学工作实践要求 即符合专业、学历条件者,毕业后即可直接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增加并强化注册前药学实践条件 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必须在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有执业药师指导实习一定年限。

   

  ——强制性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中必须由执业药师执行的独占性的药学业务 处方的审核和监督调配;购进药品的检查验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质量管理;处方药用药咨询;指导甲类非处方药的选购、使用;指导执业药师助理的工作;指导药学实习生实习,等等。

   

  ——规定医疗机构中应由执业药师参与的药学业务还应包括 药物临床试验;制定特别护理患者临床用药方案;建立特别护理患者临床用药档案。

   

  ——维护执业药师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执行业务 执业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依法进行执业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明确规定执业药师的执业规则、禁止性行为及义务。

   

  ——明确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和权利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与执业活动相关的需要补充、更新的药事管理法规、职业道德、药学、中药学及其他有关专业知识技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考核形式要适应教育对象的特点,确保有效、经济、方便;执业单位应为本单位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支持。

   

    八大突破点

   

  ——为执业药师设置了技术助理层次的药学技术人员 即执业药师助理。执业药师助理与执业药师的关系为,除规定的边远地区情况特殊外,执业药师助理应当在执业药师指导下从事药学技术工作。

   

  ——变通对边远地区配备执业药师的条件 边远地区的县级以下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没有条件配备执业药师的,经批准,可由执业药师助理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由执业药师从事的药学业务。

   

  ——药品生产领域不强制配备执业药师 强制性规定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配备执业药师,而不强制性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配备执业药师。

   

  ——处罚擅自雇佣非执业药师从事必须由执业药师执行药学业务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

   

  ——明确执业药师协会是执业药师组成的社团法人。

   

  ——明确执业药师协会是执业药师的自律性组织。

   

  ——国务院、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事业机构、执业药师协会实施有关执业药师管理工作。

   

  ——国家对在职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执业药师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