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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辽宁省2009年集中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的通知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1月14日   来源:辽宁省物价局

    生意社1月14日讯 

  辽价发【2010】127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等情况,现将辽宁省2009年集中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具体见附表),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价格适用于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仍按现行有关药品销售价格政策执行。

   

  二、集中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是指上述医疗机构按省公布的中标价格采购药品的最高销售价格。具体价格按以药品中标价格为基础加规定的医疗机构加价率(额)的原则制定。其中,中标价格低于500元的,以中标价格为基础顺加15%的加价率制定;中标价格高于500元(含500元)的,顺加75元加价额制定。

   

  三、附表二所列价格为基本药物在基本药物制度非试点医疗机构销售的中标零售价格。在试点医疗机构销售时,应执行零差率,即按省公布的基本药物中标价格销售,不再加价。

   

  四、附表所列的政府定价药品如遇国家和省制定或调整最高零售价格时,相关药品的中标零售价格也相应调整。

   

  五、注射剂以及其它外用剂型,原则上按单支公布中标零售价格,两支及以上包装的中标零售价格按公布的单支中标零售价格乘以包装数量确定。

   

  六、医疗机构药品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省公布的中标价格的,医疗机构须以实际采购价格为基础加上述规定的加价率(额)确定零售价格。

   

  七、本通知公布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中标零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药品价格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八、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各有关医疗机构凡按新公布中标价格采购的药品,其中标零售价格一律按本通知公布的价格执行。

   

  附表:一.辽宁省2009年集中采购非基本药物中标零售价格表

   

  二.辽宁省2009年集中采购基本药物在基本药物制度非试点医疗机构销售的中标零售价格表

   

    辽宁省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